被投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时要注意什么问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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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博合并,转自专门讨论商业、企业及投资的另一博客,原文写于2009年3月。
首先还是对风险的控制,企业家千万不要因为形势一片大好的头脑发热,一定要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,而且,很多外资投行有首席经济学家、律师、审计等专家队伍和多年经验,在风险评估和控制上,一定比企业家更专业,企业家不应该期望在金融收益和结构设计上“占到便宜”,企业家的专长还是企业经营,最好的办法是在专业机构(比如自己的投行顾问和律师)的协助下,在企业发展战略层面上赢得投资方的认同,让投资方明白其最大的收益还是在于企业的长期增长,同时把自己的关注点放在投资人带来的其他价值上,比如品牌、企业运作和管理经验、国际化经验、以往投资企业的协同效应等。
其次,要注意细化投资协议,丑话还是要说在前面,最核心的是明确细化管理层控制权。签署对赌协议后,投融资双方的互信,除了用商业道德来束缚,更重要的是用协议细化。投资人一定会看重在关键决策上要有制约能力和否决权,对企业家来说,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管理层控制权的独立性了,因此,在高管层、董事会、全体股东这三层权力与义务上,必须界定清楚,需要在协议中写明,不能含糊。
还有其他的一些约定,比如审计问题,这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,双方约定了一个业绩,却没有约定业绩的评估方法,最容易造成纠纷,而且,协议中不能仅写明“双方认可的审计机构”,最好确定好审计单位。还有一些关键定义的明确,在这方面,富有经验的投资银行家和律师都会给出很好的建议,企业家可以酌情采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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